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试图通过立法解决垃圾邮件泛滥问题的国家之一。在州立法方面,以加利福尼亚州议会为代表的各州议会一直致力于通过立法遏制和打击垃圾邮件。据报道,自1997年7月内华达州率先对电子邮件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立法以来,截至2003年3月,美国已有26个州出台了规范电子邮件服务和使用行为的立法。而到2003年11月,出台上述立法的州已达36个。在联邦立法方面,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参、众两院开始关注电子邮件扰民与垃圾邮件泛滥的问题,并先后推出了《1999年收件箱免受干扰法》、《1999年网民保护法》、《未经请求淫秽作品的攻击及销售控制法》、《电子邮件用户保护法》、《2000年反未经请求电子邮件法》、《2000年无线电话传递垃圾邮件控制法》、《2001年反垃圾邮件法》(Anti-SpammingActof2001)、《2001年未经请求淫秽作品的攻击及销售控制法》、《2001年反未经请求商业电子邮件法》等多项法案,以期对垃圾邮件进行控制,保护电子邮件用户的正当权益,促进电子邮件服务业的健康发展。2004年1月1日,《2003年美国反垃圾邮件法》即《2003年未经请求的色情与行销消息攻击控制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美国反垃圾邮件立法工作取得新突破。
最近十年,欧盟先后出台了一些指令(Directive),就电子商务、电子通信、数据保护等问题作出规范和指引。在上述指令中,不少规定与电子邮件服务与使用行为有着密切甚至是直接的联系。如《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电子通信和数据隐私指令》,等等。2002年7月12日,欧盟议会通过了《欧盟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指令”提出,自2003年10月31日起,未经收件人事先同意不得在欧盟范围内向个人发送商业、宣传性的电子邮件。继欧盟对电子邮件服务与使用作出规定后,意大利、英国、丹麦、西班牙等欧盟成员国纷纷响应,通过国内立法规范电子邮件的服务与使用行为,遏止垃圾邮件的泛滥。
为解决广告、宣传等商业性电子邮件泛滥的问题,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02年1月颁布了《部分修改关于特定商业行为的法律施行规则的令》。在上述规章中规定:商业性电子邮件的发件人应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广告”字样,并在电子邮件中列明联系方式。此后,2002年4月17日,经济产业省颁布出台了《特定电子邮件法》,该法于2002年7月起生效。所谓“特定电子邮件”,是指为了自己或者他人的营利目的,在未事先征求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发送的电子邮件。根据该法规定,在日本,为了进行广告或者宣传,商家可以发送商业性的电子邮件。但在发送时,邮件在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必须带有与邮件内容相吻合的标题,必须提供有效的回复地址,必须表明邮件为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等等)。
韩国是世界上垃圾邮件问题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解决垃圾邮件泛滥问题,成为韩国立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2001年,韩国制定出台了《信息与通信的传播、通信网络的应用以及信息保护法》,对电子邮件服务行为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此后,2002年11月8日,韩国国会在对上述立法进行修正的基础上,发布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修正法》,该法自2003年1月19日起实施。《修正法》在2001年的立法基础上,对某些制作和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作了补充规定,并进一步加大了对垃圾邮件的处罚力度。例如,该法规定:未经请求商业性电子邮件的发送者应当公开收件人电子邮件的收集渠道,禁止通过电子邮件向未成年人发送成人广告,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