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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电邮不注明最高罚3万

[日期:2008-02-18]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深圳商报 [字体: ]

【本报讯】记者昨日通过相关渠道获悉,2日国家信息产业部正式在其网站发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在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如果该邮件标题信息前未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发送方将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被罚3万元。

邮件标题前应注明“广告”或“AD”字样

记者昨日在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官方网站看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8号令)的正式公布时间为3月2日,并注明“该《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记者看到,此次信息产业部公布的《办法》对如何发送商业性质的互联网邮件作出了明确界定,并同时规定了对违反者的处罚标准。其中规定,对于“在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组织或个人,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内容主题的信息。

《办法》同时规定,“把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以及“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组织或个人行为,也适用于上述处罚标准。

应为客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此外,《办法》中的第十四条还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等。违反者同样可被处1万元以下或最高3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除以上要求外,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还被规定“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应当“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同时,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还应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该记录要保存60日。”

《办法》同时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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