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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也可达成仲裁协议

[日期:2007-01-26]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法制晚报 [字体: ]

  目前,我公司对外签订的协议中,有些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请问,在这些邮件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算数吗?

  康勇法官:算数。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对于“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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