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原告富平县牟先生夫妇称,1998年至1999年间,第一被告牟先生的妹妹牟某和第二被告牟某前夫朱小明?穴两人现已离异?雪因做生意先后向其借款 12万。2002年,被告牟某表示征得丈夫朱小明同意,将朱家位于富平县城南韩大街的一栋四开间两层楼房的一半作价17万顶账。此后,被告牟某还为原告办 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2004年5月,该房屋原产权所有人朱小明以给原告办理房产证未有其签字为由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将房屋变更后被告和原告分别持有的两个房产证均予以撤销,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原告牟先生请求富平县法院确认双方曾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006年4月25日,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朱小明 对此判决结果不服,于今年5月28日向渭南市中院提起上诉。11月30日,在富平县法院发还重审的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进行了大量举证和激烈的辩 论。由原告出具的一份内容有“不行就顶账算了”的“电子邮件”书面材料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被告代理人表示,电子邮件的提供者、本案第 一被告牟某系朱小明的前妻,在富平县法院2003年5月4日的离婚判决中,已经认定朱小明2000年10月出国后与其失去联系,显然不可能于次年1月20 日向其发送邮件。况且这一“电子邮件”中并未提到以房顶账。富平县法院当日庭审完后未作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