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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具法律效力吗?

[日期:2006-09-18]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宋宁华 李鸿光 [字体: ]
在现代企业中,“伊妹儿”成了不少企业内部沟通的重要“桥梁”,但是,一旦员工与企业产生纠纷,电子邮件打印件能在法庭作为证据吗?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纠纷案中,对打印的电子邮件不予认可。

  公司起诉到法院

  在上海某通讯公司工作的董先生,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从2004年10月15日到2005年10月21日,担任公司中国区销售经理。

  2005年10月21日,公司书面承诺在10月底前发放董先生2005年第三季度奖金。岂料,在10月28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董先生侵占了公司钱款。同年12月上旬,董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由公司支付工资、提成奖金2.1万余元。

   对仲裁不服的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不予支付,仅表示可付工资差额1000元及提成奖金61.93美元。还认为公司给予董 先生的“承诺书”上写明,销售额为公司的销售总额,由于董先生属公司华东、华南地区销售经理,2005年第三季度董先生的销售额为6193.14美元,提 成1%的奖金只有61.93美元。

  电子邮件作证据

  法庭上,董先生表示,公司指责自己侵占公司财产纯属诬蔑,自己是公司中国区销售经理,提成奖金理应按上海公司的销售总额计算,关于提成比例的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发给自己电子邮件,约定比例为2.8%。因此要求公司按照仲裁裁决数额支付提成奖金。

  经法院查明,书面承诺的内容为“本公司保证将在10月底前,根据今年7、8、9月份的上海公司的销售总额90201.25美元,经美国公司核对确认后,按照预先商量的比例发给董先生”。

  书面承诺可采用

  法院认为,公司向董先生出具“承诺书”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应当按照承诺内容履行。尽管公司表示董先生提成奖金应按华东、华南地区的销售额计发,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但法院也认为,尽管现在不少企业提倡无纸化办公,但涉及公司对员工劳动报酬方面的承诺还是以书面为好。董先生表示提成奖金为..8%,不是公司所讲的 1%,还提供收到的“电子邮件”佐证。可是董先生提供的电子邮件为打印件,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该打印“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因此不具有证据效力。于是,法 院按照公司提供的“付款凭单”上2005年第二季度向董先生发放奖金的比例,判决公司支付董先生提成奖金人民币7279.24元、工资余额人民币1000 元。至于公司称董先生侵占钱款一事,法院认为与本案无关。

  法官点评

  在此案 中,董先生的诉请没有全部获得法院支持,亏就亏在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打印电子邮件。这个“前车之鉴”提醒人们,在电子邮件使用范围越来越广的今天,无论是 公司还是员工都应该有一定的证据保全意识。能签署书面的协议当然最好,白纸黑字、铁板钉钉;如果条件不允许,则应该对电子邮件及时进行保全,并请公证处公 证,只有这样,它的真实性才能得到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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