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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可送达司法文书

[日期:2006-08-23] 来源:新京报  作者:田雨 杨维汉 [字体: ]
 据新华社电(记者 田雨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8月22日公布并自即日起施行的一个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解决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文书“送达难”。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出现时可否向其直接送达,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负责人坦 言,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即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 达。

  根据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司法解释还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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