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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无定论

[日期:2006-04-13] 来源:上海交通广播  作者:上海交通广播 [字体: ]
 张小姐:我最近与企业发生了劳动争议。事情是这样的,我大学毕业后找到一家台资企业工作,担任分析会计。我们是一 家上市公司。由于工作的需要老总随时会向我询问公司相关的财务数据。我不可能24小时在公司上班,于是经公司相关领导的同意,我可以在公司内部公示的网页 上将相关的财务数据下载到我的邮箱里。按照这一工作惯例我操作了8个月一直相安无事。现在单位突然称我这一行为是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要我赔偿,双方为之 对簿公堂。为了证明公司的数据都在我的邮箱里,我并没有泄露商业秘密,我需要把E-mail的内容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我不知道这样做有没有证据效力?
  法律援助员:E-mail能否作为证据,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上还没有定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通过 具体的案情来定论的。E-mail的内容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在电脑中的,修改数据非常容易,要删除数据也很难找回、且修改后的数据不留痕迹,就是说它 不具有稳定性,而证据是要有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当然现在是信息时代,许多公司都把与员工的沟通事项、企业的规章制度等通过E-mail这一形式来传送,达 到告知员工的目的。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是通过公证处公证过的E-mail可以作为法庭评判案情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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